原告:上海德峰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仁,上海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金某回沙酒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
法定代表人:石峰,首席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友琴,女。
原告上海德峰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金某回沙酒销售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德峰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98.80元,撤诉减半收取4,349.40元,由原告上海德峰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祁晓栋
书记员:孙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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