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德寇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周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朗意门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周颖。
原告上海德寇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朗意门业(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德寇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德寇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680元,均由原告上海德寇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 磊
书记员:黄训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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