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德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FraserGeorgeWhite,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容,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庄家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德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与被告上海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何璐依
书记员:陆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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