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德圣米高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沈国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旻,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三信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魏可红。
原告上海德圣米高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三信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德圣米高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胡梅芳
书记员:张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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