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胡成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上海永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承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原告上海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承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浦雪明
书记员:邹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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