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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博某某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上海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胡成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宝贵,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博某某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林宇杰。
  本院在审理上海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上海博某某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上海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海博某某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上海博某某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唐雪琴

书记员:刘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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