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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微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曙光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上海微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新闵经济开发区A区。
  法定代表人王令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华,上海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凯程,上海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曙光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君达。
  申请人上海微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在与被申请人上海曙光照明灯具有限公司的(2018)沪仲案字第3318号仲裁期间,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价值人民币312,467.80元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曙光照明灯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2,467.80元。2018年11月22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向本院递交了该申请。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自愿以其信用为申请人上海微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微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曙光照明灯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2,467.80元,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不超过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082元,由申请人上海微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梅崇海

书记员:陈  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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