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得佑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贺礼坤。
被告:上海旻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
被告:崔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梁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第三人:东方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许嘉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得佑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旻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崔某、梁军、第三人东方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邵忠华
书记员:陆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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