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彤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朱文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彦劼,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梦岩,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生活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谢波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武汉九妖互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朱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彤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生活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九妖互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彤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彤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 韡
书记员: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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