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弼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睿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崧,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塑(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谭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一烈,男。
第三人:上海中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银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娜,女。
原告上海弼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瑞塑(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中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弼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弼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汪宇婧
书记员:周 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