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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弼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干免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弼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睿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崧,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干免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弼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干免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弼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弼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小龙

书记员:沈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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