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强某空质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白玉兰大道288号B-106室。
法定代表人:金智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敏,湖北九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忠良,湖北九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风延某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江川。
原告上海强某空质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风延某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2018年3月13日,原告上海强某空质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强某空质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强某空质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5元,由原告上海强某空质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海燕
书记员: 周小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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