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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诚速鑫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奉贤区沿钱公路XXX号XXX室。
  负责人:张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波,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合阵,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宋伟民。
  原告深圳市诚速鑫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2020)沪0120民初175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54,742.2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深圳市诚速鑫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并于2020年3月23日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故申请人要求解除对其的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54,742.2元的冻结或解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员:张明浩

书记员:黄熙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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