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弘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曹栋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静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耀勇,上海住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李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拥正。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
原告上海弘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弘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弘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821元,由原告上海弘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 婉
书记员:陶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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