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弘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宋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雷钧,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修庸居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111。
法定代表人:陈艳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玮,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克琳,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弘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修庸居休闲健身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弘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修庸居休闲健身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黄 政
书记员:朱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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