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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开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乾兢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沈华林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开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剑昌,上海烨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华林,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上海乾兢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吕银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玮。
  原告上海开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华林、被告上海乾兢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开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剑昌、被告上海乾兢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华林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开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不予支付被告沈华林:1、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2,826.05元;2、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差额141.18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沈华林通过劳务派遣形式进入原告处担任施工队队长职务,原告依法支付工资。沈华林却在未与原告沟通的情况下于2018年4月18日主动离职并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原告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延时加班工资,但原告认为双方系劳务派遣关系,且沈华林已经在他处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与他人形成合法劳动关系,因此裁决结果错误。
  沈华林未作辩称。
  上海乾兢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辩称,2017年7月及8月,原告委托被告的昆山分公司为沈华林缴纳社会保险,被告与原告有合作关系,被告外包过原告2017年7月及8月人员招聘管理,因此沈华林是由被告招聘后,派至原告处工作,被告与沈华林仅在2017年7月及8月有劳动关系,2017年7月招聘,沈华林工作至2017年8月底,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入职招聘材料,但因时间久远而无法找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沈华林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于2017年3月1日起进入上海开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处工作,从事装饰木料施工安装工作并担任施工队长,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海开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沈华林工资至2018年3月。2018年1月之前,沈华林的出勤由上海开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手工统计,2018年1月起,沈华林实行钉钉打卡考勤。上海乾兢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为沈华林缴纳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期间社会保险。
  2、2018年4月17日,沈华林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立案受理后将案件材料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2018年7月5日,经上海开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后,仲裁委追加上海乾兢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为共同被申请人。沈华林要求上海开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年休假工资、加班工资、垫付费用等。仲裁时,沈华林主张与上海开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约定工作时间做六休一、工资标准8,000元/月,并提交2018年2月及3月工资明细表、钉钉考勤记录,工资明细表载明计薪天数26天、应发工资基数8,000元,2018年2月工作日加班0小时、加班补贴0元,2018年3月工作日加班2小时、加班补贴76.92元。经质证后,上海开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对沈华林提交的工资明细及钉钉考勤记录均不认可,但并未提交相应的工资明细及考勤记录。2018年9月3日,仲裁委作出嘉劳人仲(2018)办字第972号裁决书,裁决上海开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沈华林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2,826.05元、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差额141.18元及对沈华林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上海开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对到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双方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依法缺席判决。沈华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自行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应诉讼权利,相应的法律后果由沈华林自行承担。仲裁委作出裁决后,沈华林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张权利,相应后果自行承担。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的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约束等,可认定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上海开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沈华林于2017年3月经劳务派遣至上海开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处担任施工队长工作,由上海开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资,沈华林于2018年4月18日离职,而上海乾兢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则主张沈华林于2017年7月入职,派遣至上海开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处工作至2017年8月底,并称与沈华林之间仅2017年7月及8月存在劳动关系。上海开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乾兢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就各自主张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且存在相互矛盾之处,本院难以采信。根据查明事实,沈华林在上海开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处工作,由上海开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资,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上海开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及承担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保管,就上述事宜发生争议后,用人单位应当提交上述材料,否则即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沈华林申请仲裁提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差额等请求事项,仲裁时沈华林提交2018年2及3月工资明细表及考勤记录,并当庭出示微信聊天记录,上海开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经质证后虽不认可上述材料,但并未提交由其保管的工资支付记录及考勤记录予以推翻,仲裁委经审理后采信沈华林提交的材料,并作出裁决。上海开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裁决结果起诉至法院,应当积极举证,但是经本院释明后,上海开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拒不提交工资支付记录及考勤记录,相应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由上海开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因此本院采信沈华林所述的工资标准及工资支付情况,并据此作出认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沈华林在仲裁时提交的工资明细及考勤记录,沈华林存在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情况。上海开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对沈华林进行考勤,但是拒不提交考勤记录,相应后果自行承担。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分别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200%的工资报酬。沈华林的工资标准8,000元/月、工作时间做六休一,上海开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工资中包括有休息日加班工资,按此折算正常出勤工资32.89元/小时。从2018年2月及3月工资明细表反映,3月有2小时延时加班,根据上述正常出勤工资标准计算,应当支付加班工资98.67元,已经支付76.92元,存在差额21.75元。按此折算,仲裁委确定上海开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支付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差额141.18元,上述金额在本院核算范围之内,沈华林对此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上海开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不予支付沈华林上述延时加班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沈华林与上海开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上海开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提交证据证实与沈华林协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即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上海开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正常支付工资、案外人缴纳社会保险一节,无法免除其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上海开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实与沈华林协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具体期限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根据确定二倍工资计算基数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根据沈华林的正常出勤工资计算,仲裁委确定上海开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支付上述期间二倍工资差额62,826.05元,在本院核算范围之内,沈华林对此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上海开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不予支付沈华林上述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开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沈华林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2,826.05元;
  二、原告上海开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沈华林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差额141.1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开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逸敏

书记员:姚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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