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开翔土石方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俞瑞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巨明,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林,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龙地(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林松,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开翔土石方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地(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原告申请,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19839号民事裁定,据此冻结了被告银行账户相应金额的款项。2020年5月7日,申请人已被申请人已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龙地(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6,722元或本案其他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姚洪涛
书记员:周昳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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