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开策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良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求铭,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锦忠,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原物业顾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陆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莹莹,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可可,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开策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原物业顾某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上海中原物业顾某有限公司在首次开庭前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原、被告签的《分销代理合同》,发生纠纷由乙方即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该分销代理人合同上明确约定乙方寄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因此,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原、被告一致确认双方曾签署《新宿君兰项目分销代理合同》,该合同第6.1条后半部分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并无法友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尾部载明,乙方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XXX号太平洋中心23楼。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法院,本案系原、被告约定管辖,且不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 婉
书记员:刘 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