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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某某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金裕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雨菲,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盼鸿,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某某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秦玉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小峰,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宏,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某某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玲娟

书记员:吴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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