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金裕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翔,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松江礼品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许荣。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营业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XXX号。
负责人:王德湛,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喜根,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松江礼品诚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松江礼品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16,270,22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担保书,为申请人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赔偿责任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松江礼品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16,270,22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孟 艳
书记员:丁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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