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穆道彦(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
廊坊市友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周某
原告上海开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简世峰。
委托代理人穆道彦,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友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告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开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市友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开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开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3元及其他实际支出100元,均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开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3元及其他实际支出10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于丙浩
书记员:王培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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