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建科结构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冯大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涛、岑旭阳,上海汇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某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许健康。
原告上海建科结构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某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审理中,原告上海建科结构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科结构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30.8元,减半收取615.4元,由原告上海建科结构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奚
书记员:朱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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