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福山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徐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婷婷,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晴,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新华雅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XXX号XXX楼XXX-XXX单元。
法定代表人:蒋鑫容。
被告:海南海岛临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谭玉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大新华雅某投资有限公司、海南海岛临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上海大新华雅某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大新华雅某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盈
书记员:黄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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