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建华金属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蒋新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军,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在飞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国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卓,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建华金属制品厂与被告上海在飞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建华金属制品厂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建华金属制品厂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华金属制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原告上海建华金属制品厂负担。
审判员:朱秋晨
书记员:刘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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