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坚仕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江田东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强,浙江浙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锦跃,浙江浙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延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妹。
申请人上海坚仕箱包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延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30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上海坚仕箱包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已履行付款义务,故申请人提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上海延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秋锋
书记员:刘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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