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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康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海南德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康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马健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庆喜,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海霞,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德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隋支农。
  原告上海康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德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继续履行原、被告签署康郡●美月小河7幢5层503房《澄迈县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抵顶被告对原告未结电梯款264,800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以264,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被告支付违约金764,800元并赔偿损失1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和2015年,原、被告签署《家用别墅电梯设备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定制加工32台电梯附带安装到被告开发别墅。原告早按约定制加工好电梯,但一直未获被告的发货通知。2015年前后,被告才通知原告发货。2016年1月,已经办结电梯交接。2016年10月,原、被告口头约定剩余款项抵顶在康郡●美月小河购房款,双方签订了《澄迈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小区7幢5层503房。因被告未能办理内部未结工程款和卖房应收款的账务内部抵顶事宜,致签署涉案买卖合同未能实际履行。2014年11月20日,原告收到海南仲裁委通知,被告申请仲裁解除《家用别墅电梯设备销售合同》并主张返还价款及违约金。原告不认可被告提出的解除合同等要求,遂提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之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确认仲裁协议无效。被告数次妄图解除电梯销售合同等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合同总价20%及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就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而原告诉讼请求的内容是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澄迈县商品房买卖合同》,争议标的并非为给付货币,故亦不能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原告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管辖地,被告住所地位于海南省海口市,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案应由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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