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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庐陵实业有限公司与南京多特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庐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叶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钍睿,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多特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雪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允治,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庐陵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多特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立案。原告上海庐陵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庐陵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庐陵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庐陵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归  鸿

书记员: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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