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庄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雷中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登洲,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丁建华,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庄奕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大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上海庄奕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庄奕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庄奕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刘 霞
书记员:万冯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