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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广奇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北天润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广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北路966号0-6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1321323719。
法定代表人:曾焕松,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伟,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天润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石柏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7857144085。
法定代表人:何龙,职务:经理。
原告上海广奇电气有限公司(广奇公司)与被告河北天润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天润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针对自己的诉求提交了证据,但是证据有原件和复印件,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复印件,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广奇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钊欣

书记员: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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