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广奇电气有限公司与江山市开关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广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曾焕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佩林,上海市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山市开关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
  法定代表人:姜福军。
  原告上海广奇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山市开关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2018)沪0106民初3812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江山市开关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9,032.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目前,江山市开关厂有限公司管理人以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被告的重整申请为由,请求解除对被告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8日以(2019)浙0881破申2号裁定受理被告的重整申请,故江山市开关厂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山市开关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9,032.39元的冻结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姚  蓉

书记员:朱  敏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