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广加发羊绒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椿,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意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静,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广加发羊绒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意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广加发羊绒制衣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广加发羊绒制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87.28元,减半收取计4,943.64元,由原告上海广加发羊绒制衣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宝勤
书记员:程伟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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