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幽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陈悦。
被申请人: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曾昭秦。
被申请人: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曾昭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斌,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鲁,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曾昭秦,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申请人:陈悦,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幽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曾昭秦、陈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查封、冻结各个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及名下财产人民币21,196,224.84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曾昭秦、陈悦的银行存款21,196,224.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庆文
书记员:胡铁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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