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幸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刚,上海淳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卓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刚,负责人。
原告上海幸钶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卓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上海卓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红军
书记员:徐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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