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幸运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伦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华恩,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蛙蛙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连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杰,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旭烽,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杰,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旭烽,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幸运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蛙蛙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陈某和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由于原告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冬娟
书记员:金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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