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帝某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丁文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元明,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巢毅,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理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郑文杰。
原告上海帝某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理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帝某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4元,减半收取计1,307元,财产保全费1,098元,共计2,405元,由原告上海帝某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 丹
书记员:王 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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