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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帝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帝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岳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西湖,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安少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涛。
  第三人:上海东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号XXX幢XXX楼。
  法定代表人:惠保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怡文。
  第三人: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滨海之窗花园八栋办公楼第六层。
  法定代表人:赵春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爽。
  第三人:上海恒宇华州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XXX号XXX幢。
  法定代表人:蒋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超。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帝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奥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视传媒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上海东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设计院)、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森公司)、上海恒宇华州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宇华州公司)为第三人,并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帝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西湖、被告(反诉原告)广视传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平、倪涛,第三人东方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怡文、第三人华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爽、第三人恒宇华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帝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广视传媒公司支付帝奥公司设计费余款3,000,000元及设计奖励费1,069,924元;2、判令广视传媒公司向帝奥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金3,000,000元自2017年12月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本金1,069,924元自2017年10月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5日,帝奥公司与广视传媒公司就位于云南昆明呈贡的吴家营片区的中昆投资云南广视传媒呈贡地块(以下简称项目地块)签订《方案设计合同》,根据设计合同的约定,广视传媒公司委托帝奥公司负责项目地块的设计咨询工作,设计费12元/平方米,合同签订时设计费总额为12,000,000元,双方约定设计费的支付进度为:合同签订后5日内支付20%,付款额为2,400,000元;方案正式稿提交广视传媒公司确认的5日内支付15%,付款额为1,800,000元;方案获政府部门报批通过后5日内支付25%,付款额为3,000,000元;二期施工图纸报批通过后5日内支付5%,付款额为600,000元;三期施工图纸报批通过后5日内支付5%,付款额为600,000元(若在2019年11月30日前施工图未报批通过,广视传媒公司需付清全部尾款)。除设计费单价外,帝奥公司如在2017年3月31日前提交广视传媒公司认可的建筑方案设计报批稿,则广视传媒公司另行按照1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设计奖励费,奖励费计费的建筑面积XXXXXXX平方米,设计奖励费共计1,069,224元,于建筑方案设计报批通过后5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如逾期支付超过7天的,每逾期一天,承担到期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二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时,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的工作。设计合同签署后,帝奥公司完成了设计合同所约定的相应阶段的设计咨询工作。期间,广视传媒公司支付了三笔设计费,分别对应设计合同约定的前三笔设计费,帝奥公司也开出了对应的发票。2017年3月31日,帝奥公司提交建筑方案设计报批稿,符合合同约定的支付奖励费的时间点要求,此后本项目地块的建筑设计方案获政府部门报批通过。2017年9月22日,昆明市规划局针对本项目用地正式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此,广视传媒公司最晚也应当于2017年9月27日前向帝奥公司支付设计奖励费1,069,224元。同时根据合同约定,广视传媒公司应于2017年11月30日前支付完毕第四笔设计费3,000,000元。然而上述两笔费用,经帝奥公司多次催告,广视传媒公司未予支付,帝奥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发出律师函,然广视传媒公司仍未予理会。帝奥公司认为广视传媒公司不按约定支付设计费、设计奖励费,已构成严重违约,给帝奥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被告广视传媒公司辩称,1、亚广文化旅游城项目应由具有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公司承担方案设计工作,在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广视传媒公司发现帝奥公司不具有任何设计资质,因此设计合同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2、帝奥公司提交的A1地块的设计成果盖章主体为东方设计院;2017年12月1日,帝奥公司未经广视传媒公司同意,和华森公司签订《亚广文化旅游城项目一期A1A2地块报建资料的深化设计委托协议》,委托华森公司负责完成亚广文化旅游城项目一期A1A2地块报建资料的深化工作,说明帝奥公司不具备实际履行设计合同的能力。3、因帝奥公司不具备相关设计资质,广视传媒公司只能委托华森公司进行方案设计图纸的盖章,导致广视传媒公司另行支付华森公司配合盖章费150,468.8元。4、广视传媒公司已支付帝奥公司设计费7,800,000元,按照设计合同的约定,设计费按照12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据实结算,目前A1、A2地块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A3、A4地块已经另行委托恒宇华州公司进行方案设计。按照许可证(证载)建筑面积,A1地块设计费应为1,864,650.12元,A2地块设计费应为1,641,478.56元,广视传媒公司同意支付,但应扣除广视传媒公司另行支付华森公司的配合盖章费150,468.8元,即广视传媒公司已经超付帝奥公司计4,444,340.12元。且帝奥公司未提供A3、A4、A5、A6、A7地块的方案设计图纸,也未就A3、A4、A5、A6、A7地块进行设计工作,超付的设计费应当返还。5、帝奥公司未向广视传媒公司提供过建筑方案设计报批稿,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奖励条件。故广视传媒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如下:1、确认和帝奥公司签订的《方案设计合同》无效;2、帝奥公司返还广视传媒公司多支付的设计费4,444,340.12元。
  原告(反诉被告)帝奥公司针对反诉辩称,帝奥公司和广视传媒公司签订的《方案设计合同》有效,帝奥公司提供的是概念性设计咨询工作,广视传媒公司对帝奥公司的资质情况完全清楚,仍选择帝奥公司为其提供概念性方案设计咨询,同时为满足自身招标要求,又与东方设计院签署了备案合同,由帝奥公司和东方设计院联合提供相应服务,所涉款项由帝奥公司和广视传媒公司两方结算,以上合作模式和合作流程、付款均是广视传媒公司一手操作、控制、策划,广视传媒公司自始明知、追求这一合作模式的开展。广视传媒公司通过上述操作模式取得帝奥公司提交的方案设计报批稿后,已经实现了目的,在单方获益后却主张合同无效,并试图逃避相应的付款义务,已构成恶意抗辩。故不同意广视传媒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第三人东方设计院述称,关于亚广文化旅游城项目,东方设计院和帝奥公司是联合设计关系,两家分别和广视传媒公司签订了设计合同,两份合同的内容是一致的,实际履行的是帝奥公司和广视传媒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东方设计院和广视传媒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仅是起备案作用。关于设计费用,三方均同意按照帝奥公司和广视传媒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记取和支付,且广视传媒公司也实际按照该合同履行的。东方设计院同意并认可广视传媒公司在向帝奥公司支付完毕合同约定的费用及承担相应的责任后,不再就该项目概念性方案设计事宜向广视传媒公司要求支付和承担其它合同责任。
  第三人华森公司述称,2017年4月,华森公司中标《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孔雀镇-云南亚广影视传媒中心产业园)施工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合同,于2017年5月与广视传媒公司签订了合同,开展施工图设计服务工作,目前已完成A1、A2、A4地块的施工图设计工作。在A1、A2地块项目的方案推进过程中,帝奥公司与华森公司协商,要求华森公司配合其完成A1、A2地块项目的方案报规报建工作,华森公司遂于2017年12月1日与帝奥公司签订了《亚广文化旅游城项目一期(A1、A2)地块报建资料的深化设计委托协议》(以下简称“深化设计委托协议”),由华森公司协助帝奥公司深化技术图纸达到报建深度,但是方案设计和报建的协助主体单位仍为帝奥公司,华森公司已按照协议完成了全部工作。2018年8月,广视传媒公司要求华森公司完成A2地块方案调整及配合工作,同时华森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和2019年6月1日分别接到广视传媒公司关于A1、A2地块规划报建资料的用章委托函,函件要求A1、A2地块的报建资料由华森公司盖章。
  第三人恒宇华州公司述称,在“融创中国”收购亚广文化旅游城项目A1-A7地块后,于2018年8月通知我司对A3、A4地块展开方案设计,并以广视传媒公司作为发包方向我司提供前期方案设计所需要的资料。通过多轮竞争,广视传媒公司决定由我司承接A3、A4的方案设计,并于2019年1月签订了方案设计合同。在我司与广视传媒公司就方案设计交流的过程中,我司知道帝奥公司有参与A1、A2项目,但未接触该公司的资料,也无任何业务往来和合作。在项目初期广视传媒公司提供的前期资料上,我司得知东方设计院参与了项目,但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和合作。关于华森公司,因广视传媒公司将A4地块施工图板块交由华森公司完成,双方有一些工作上的合作,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往来。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帝奥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8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建筑设计、城市景观设计、园林工程设计、室内装修和咨询服务、项目策划服务。
  2016年12月7日,案外人中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昆投资)和广视传媒公司向各设计单位发出《中昆投资云南广视传媒呈贡地块项目概念规划设计邀请招标函》,招标函明确对投标人资质要求为建筑设计甲级。2017年1月14日,委托方中昆投资和广视传媒公司(代表人签字邵胜军)向被委托方帝奥公司(代表人签字张帅)发出《中标确认函》,内容如下:“经综合评分以及双方确认,就中昆投资和广视传媒公司委托帝奥公司就呈贡项目修建性方案设计达成合作,设计费按实际建筑面积12元/m2计算,在设计配合中按既定时间完成规划审批的,再增加实际建筑面积1元/m2设计费,其余详细条款以双方于3日内签订正式合同为准。”
  2017年1月15日,广视传媒公司(甲方)和帝奥公司(乙方)签订《方案设计合同》,工程名称:中昆投资云南广视传媒呈贡地块项目,工程地点: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吴家营片区。合同第4.2条设计成果内容、深度及相关说明约定:1、方案设计概念稿内容包括主要设计理念及说明、总体规划设计图、总平面分析图、典型建筑平面图、户型意向平面图、SU体量示意模型、立体风格意向;2、建筑设计方案送审文本包括:彩色总平面布置图、所有建筑单体主要层平面图、主要立面图、剖面图以及地下室平面图、建筑表现图、功能结构分析图、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设计深度满足规划部门送审要求;3、方案深化定稿:要求根据送审反馈意见和甲方审图意见的要求综合评估,完成方案深化定稿,并于初步设计单位交接;4、初步设计配合:在初步设计出图单位完成初步设计过程前,提供所有单体建筑SU模型图,在施工图阶段提供立面控制手册;5、乙方各阶段的设计成果,均须向甲方提供相应阶段的计算机数据文件,并制作CD-R电子文件光盘一套;6、乙方负责出席有关部门组织的方案及扩初评审会议,并负责向有关部门解释建筑设计的构思、成果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7、其他承诺:协助甲方审核设计院建筑和结构专业施工图纸,并提出修改意见;协助甲方审核所有承包商有关外装方面的图纸、并提出修改意见;协助甲方审核确定外立面的材料、材质、样品、样板;按照甲方要求按时派员参与重要的外立面现场施工会议;全力配合营销单位的广告宣传及其他营销手段;全力配合园林设计单位及室内设计单位的相关协调工作。
  关于合同金额,双方约定设计单价12元/m2,地上计容面积为819244平方米,地下室及车库190000平方米,约XXXXXXX平方米,估算设计总价为12,000,000元,第一次付费20%即2,400,000元,付费时间为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第二次付费15%即1,800,000元,付费时间为方案正式稿提交甲方确认的5日内;第三次付费30%即3,600,000元,付费时间为方案获政府部门报批通过后的5日内;第四次付费25%即3,000,000元,付费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前(支付至总设计费的90%);第五次付费5%即600,000元,付费时间为二期施工图报批通过后5日内;第六次付费5%即600,000元,付费时间为三期施工图报批通过后5日内(若在2019年11月30日之前施工图未报批通过,甲方需付清全部尾款)。在以上12元/m2设计单价外,如乙方在2017年3月31日前提交甲方认可的建筑方案设计报批表,则甲方另按照1元/m2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设计奖励费,该设计奖励费计费建筑面积为XXXXXXX平方米,设计奖励费为1,069,224元,甲方于本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报批通过后5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合同12.1条约定,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设计费,逾期超过7天以上,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承担到期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后,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的工作;甲方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暂缓建,甲方均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咨询费;合同14.2条约定,本项目方案报批文本以乙方和甲方所委托的施工图设计单位联合设计的名义出图,如需加盖施工图设计单位印章,乙方不为此承担任何费用。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帝奥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凌晨0:05向广视传媒公司提交了概念性设计方案文本的报批稿。“云南亚广影视传媒中心产业园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于2017年4月向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报,于2017年9月1日,上报昆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2017年第11次规委会审议并原则同意。2017年9月22日,昆明市规划局向广视传媒公司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项目名称:亚广文化旅游城,用地位置:呈贡新区吴家营片区,用地性质B1/B2-商业商务用地,用地面积190.24亩。
  2017年5月19日,广视传媒公司向帝奥公司支付设计费4,200,000元;2018年2月12日,广视传媒公司向帝奥公司支付设计费1,800,000元;2018年6月15日广视传媒公司向帝奥公司支付设计费1,800,000元,以上共计支付帝奥公司设计费7,800,000元。
  2018年7月31日,帝奥公司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向广视传媒公司催讨第四笔设计费3,000,000元及设计奖励费1,069,924元。广视传媒公司拒绝支付。
  2018年8月7日,帝奥公司向广视传媒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双方于2017年1月15日签订(中昆投资云南广视传媒呈贡地块项目)的合同,合同中约定乙方于2017年3月31日前提交建筑方案设计报批稿,则贵方另行按照1元/每平方米的标准向我司支付设计奖励费,我司已于2017年3月31日提交方案报批文件,满足奖励条件,特此说明”。甲方(广视传媒公司)确认人:谭世彬、邵胜军。该《情况说明》下方,邵胜军于2018年8月8日出具“说明:本人于2017年3月31日凌晨0:05收到上海帝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李晓波所发送的云南广视传媒呈贡地块概念性规划设计正式报批文本的邮件资料。附收件截屏。”
  审理中,邵胜军到本院确认,以上2017年1月14日中标确认函、2018年8月7日情况说明(含2017年8月8日说明)中邵胜军的签名系本人所签。
  二、2017年1月21日,广视传媒公司(发包人)和东方设计院(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云南亚广传媒产业园项目,工程地点: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吴家营片区,约定由广视传媒公司委托东方设计院承担云南亚广传媒产业园项目的方案设计工作,地上建筑面积819244平方米,设计费12元/平方米;地下室及车库180756平方米,设计费12元/平方米,估算总设计费12,000,000元。支付进度:第一次付费2,400,000元,付费时间: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第二次付费3,600,000元,付费时间:正式稿提交三日内;第三次付费4,800,000元,付费时间:方案报批通过的三日内;第四次付费1,200,000元,付费时间:施工图通过的三日内。合同还约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以上合同签订后,双方将该合同提交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项目地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吴家营片区,勘察设计企业为东方设计院,备案资质为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备案有效期至2020年2月3日。
  三、2017年5月5日,广视传媒公司(委托人)和华森公司(设计人,建筑工程设计甲级)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合同明确的工程名称为: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孔雀镇-云南亚广影视传媒中心产业园)施工图项目,工程地点:云南昆明呈贡,地块名称:A1-A7。广视传媒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向华森公司发出《关于亚广文化旅游城A2地块报建资料签字盖章的委托函》,函件要求A2地块的报建资料由华森公司盖章。
  四、2019年1月17日,广视传媒公司(发包人)和恒宇华州公司(设计人)签订《融创中国西南区域集团云南公司孔雀镇项目三期方案设计合同(方案阶段)》,明确项目名称:孔雀镇项目三期方案设计,工程地点:云南省昆明呈贡区,三期位于A3、A4地块。设计合同内容包括:规划概念方案设计、方案设计阶段及报建方案设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等级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从双方签订的《方案设计合同》约定内容以及合同履行行为看,《方案设计合同》应属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范畴,帝奥公司认为属于设计咨询合同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帝奥公司未取得建筑设计等级资质证书,和广视传媒公司就亚广文化旅游城项目签订的《方案设计合同》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于确认无效。
  广视传媒公司就亚广文化旅游城项目分别和帝奥公司及东方设计院签订了两份《方案设计合同》,但中标的是帝奥公司,实际履行的是和帝奥公司签订的《方案设计合同》,帝奥公司认为和具有甲级资质的东方设计院系联合设计关系,该意见既未得到广视传媒公司的认可,也不能作为帝奥公司可以无等级资质证书而承接设计工程的理由。
  广视传媒公司作为招标人和发包人,既然明确要求亚广文化旅游城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建筑设计甲级资质,则应当对帝奥公司的等级资质进行审查,在明知帝奥公司无等级资质证书的情况下仍然和帝奥公司签订了《方案设计合同》,有明显的过错;帝奥公司明知自身无等级资质证书仍参加投标,并和广视传媒公司签订《方案设计合同》,也有明显的过错,故对导致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方案设计合同》虽然认定为无效,但帝奥公司实际交付了设计成果,故可参照《方案设计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帝奥公司设计费。根据《方案设计合同》的约定,方案在2017年3月31日前提交,且获得政府部门报批通过后5日内,广视传媒公司应当支付第三笔设计费3,600,000元以及设计奖励费1,069,224元。根据广视传媒公司时任总经理邵胜军出具情况说明,可确认帝奥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广视传媒公司提交了的概念性设计方案文本的报批稿,该报批稿经昆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2017年第11次规委会审议并原则同意,且广视传媒公司也于2018年2月12日和2018年6月15日向帝奥公司支付了第三笔设计费共计3,600,000元;故设计奖励费的支付条件已成就,第四笔设计费3,000,000元的支付期限已到,故帝奥公司要求广视传媒公司支付设计奖励费1,069,224元及第四笔设计费3,000,000元,本院可予支持。广视传媒公司主张已超付设计费并要求退还超付的设计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019年1月,广视传媒公司和恒宇华州公司就项目三期即A3、A4地块又签订了一份方案设计合同,该合同调整广视传媒公司和恒宇华州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本案系争的《方案设计合同》的履行无关。
  关于帝奥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双方的合同系无效合同,帝奥公司对合同无效有过错责任,故帝奥公司要求广视传媒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A2地块的出图盖章费150,468.8元,《方案设计合同》明确约定报批文本以帝奥公司和广视传媒公司委托的施工图设计单位即华森公司联合设计的名义出图,帝奥公司不承担加盖施工图设计单位华森公司印章的费用,且广视传媒公司也未提交已向华森公司实际支付的凭证,故广视传媒公司要求在已付设计费中抵扣的抗辩意见,本院无法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和上海帝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5日签订的《方案设计合同》无效;
  二、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帝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3,000,000元;
  三、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帝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奖励费1,069,224元;
  四、驳回上海帝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22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52,222元,由上海帝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由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负担42,222元;反诉费21,177元,由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梅松松

书记员:崔艺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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