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帕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季芳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林,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稀瑾,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赵伟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薇,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佳仪,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帕某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被告依法提起反诉,但因被告未能按期交纳反诉费,故被告的反诉按撤回起诉处理(本院已另行裁定)。原告上海帕某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帕某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上海帕某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瑞明
书记员:张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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