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布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季双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山,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通燃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李世峰。
被告:河北东海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李世峰。
原告上海布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中通燃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东海燃气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布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姚卫莲
书记员:王 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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