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市静安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市静安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蒋凡湧,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双双,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磊,男,1980年07月04日,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宝荻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莉洁,上海复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玺,上海复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静安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与被告蔡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双双、被告蔡磊、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34,425元,评估费1,070元;上述费用要求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下赔付,超出或不属于保险的部分由被告蔡磊赔偿。
  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7日,在本市王家宅路段处,被告蔡磊驾驶小客车与原告的员工案外人杨某驾驶的轻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致原告所有的车辆前洒水装置受损。经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物损评估意见书,认定前洒水装置需要更换,评定直接物质损失为34,425元。交警认定该起事故中被告蔡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外人杨某无责。事故发生时,被告蔡磊驾驶的小客车由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承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其中交强险的保险限额为122,000元,其项下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原告车辆经上海琛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维修,支出维修费34,425元。原告为前述评估支出评估费1,07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辩称,承认原告主张的相关事实,同意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的合理损失。但不认可原告车辆前洒水装置受损需要更换。该部位损坏经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定损认为只需进行修理,定损金额为5,000元,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车辆维修费不予认可,申请重新评估。对于评估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单方委托评估,不同意赔付。
  被告蔡磊辩称,就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其意见与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的意见一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存在争议的事实主要为:原告车辆受损的前洒水装置是否需要更换。对此原告提供物损评估意见书和已被更换的原前洒水装置电机,其中事故车辆勘估表表明前洒水装置需要更换。两被告对上述评估意见程序合法不持异议,但认为前洒水装置仅损坏外部结构,未及内部电机,不认可该评估意见。同时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提供其公司作出的车辆保险定损报告及定损照片,其中定损报告载明修理项目为前置洒水装置拆装及修复,照片显示了被拆下的前洒水装置的管件及金属板。原告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认为该定损报告系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单方制作,不具客观性,照片也无法体现前洒水装置是否需要更换。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物损评估意见书为第三方专业机构,即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根据相应规范做出的认定,被告对于该机构评估程序合法不持异议,就该机构对前洒水装置损坏程度的认定,被告没有证据证明上述认定具有不正当性,故对原告提供的评估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提供车辆保险定损报告系其单方出具,其作为本案利害关系人,其出具的定损报告效力上无法推翻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其提供的照片也无法体现车辆前洒水装置的电机是否受损需要更换,故本院对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定损报告不予采信。现两被告认为原告车辆受损的前洒水装置仅需修理的意见缺乏依据,故本院对于两被告重新评估的申请不予准许,确认原告车辆受损的前洒水装置需要更换。
  本院认为,被告蔡磊违反交通法规引起本案所涉交通事故,造成了原告车辆受损,被告蔡磊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承保了被告蔡磊的涉案车辆,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由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赔付。关于损失范围:1.车辆维修费。现原告实际支出车辆维修费34,425元,并未超过物损评估意见书中所评定的物损,具有合理性,本院确认车辆维修费34,425元纳入原告损失。2.评估费。评估费是原告为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纳入原告损失计算。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该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故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的抗辩评估费不予承担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评估费1,070元由其在商业三者险中予以赔付。
  综上所述,本案因事故所致全部损失35,495元,由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下赔付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33,49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静安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交强险赔付款2,000元,商业三者险赔付款33,4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7.38元,减半收取计343.69元,由被告蔡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  薏

书记员:徐智珍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