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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人民政府与上海华埃工贸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顾荷英,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吟涛,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埃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薛大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人民政府与被告上海华埃工贸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人民政府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郑  重

书记员:黎偲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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