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闵行区梅某某爱国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宋红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倩文,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俊洁洗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小晴。
原告上海市闵行区梅某某爱国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上海俊洁洗涤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尹 萍
书记员:周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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