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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富某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周婷婷业主共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市闵行区富某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薛洁,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伟民,上海雷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婷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市闵行区富某花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周婷婷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雪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市闵行区富某花园业主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伟民、被告周婷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市闵行区富某花园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小区道路维修及通信管线改造维修基金集资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9,488.2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周婷婷系上海市闵行区虹梅路XXX号47幢F1-XXX室房屋之产权人,原告系上述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因富某花园小区为外销房,故小区公共维修基金严重不足,导致小区道路年久失修,管线老化损毁严重。鉴于此情况,在业主提议下,原告作为小区业委会,按照《富某花园业主大会管理规约》、《富某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完成业主《关于小区道路维修及通信管线改造项目》的意见征询并按程序做出表决。表决结果按票数为84.11%同意,按面积为85.48%同意,即同意集资进行道路维修及通信工程改造并按程序做了公告。表决通过后,绝大多数业主按表决结果缴纳了维修资金并将上述钱款归入各业主的维修基金账户。小区后期就所涉工程,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施工且目前已施工验收完成。被告作为该小区F1-XXX室业主,本应遵守业主大会的表决结果履行其应承担的维修资金募集交款义务。但是,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缴纳,但被告以种种借口拒不缴纳。现原告为了维护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也为了使得其他交款业主的利益不受到损害,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了小区全体业主的表决获得通过,授权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周婷婷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系富某花园小区F1-XXX室产权人。被告未支付维修基金集资款系因其认为按户支付该笔费用不合法,应当按照其所有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平摊。富某花园小区超过2/3的房屋都是别墅,被告居住的公寓房型是小部分。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基本都是住在别墅区的业主,别墅区的业主产生的决议也都是维护别墅区业主的权益。业主买房都是按照面积来征收住宅维修基金,故也应当按面积收取本案的维修基金集资款。被告参与了业主大会的投票,但是从始至终都反对该方案。原告诉请的19,488.20元包括了对通信管道的改造费用。但是,别墅住户每家都有单独的光纤连入,而被告居住的公寓房八户才有一个光纤盒。综上,被告认为按户收费并不合法,不同意按此方案支付本案的维修基金集资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上海市闵行区虹梅路XXX号上海市闵行区富某花园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被告周婷婷系上述小区F1-XXX室房屋产权人。《富某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记载:上述小区房屋总建筑面积为31,881.17平方米,(一)住宅25,206.70平方米,54幢;(二)非住宅6,674.47平方米,其中:商业用房5,055.67平方米,其他用房218.80平方米、地下场地1,400平方米。
  2018年8月至9月期间,上海市闵行区富某花园小区就小区内的道路整修及通信管线改造项目进行投票表决。2018年9月18日,原告就表决票的送达情况进行公告,上述公告载明:富某花园关于《小区道路整修及通信管线改造项目的公告》的表决票已于2018年9月7日开始向小区业主发放。表决票送达107票,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现将上述表决票的发放情况公告如下:1、由业主本人当面领取(或由本人确认来领取或由专人送达,并由业主或业主委托人签收的)87票;2、按照业主最近一次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以邮件和快件方式送达的19票(具体为:1﹟301、2﹟301、2﹟302、3A、3B、3C、6B、8A、8B、11C、21A、28A、28B、32、36、38、55、59、68);3、业主未提供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和要求投入信报箱的,则把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主信报箱或者房屋内,并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证明的1票(具体为:12B);4、因故未能送达的0票。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已表决的多数票意见。
  2018年9月28日,原告就小区道路整修及通信管线改造项目的表决结果进行公告,上述公告载明:小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共30,262.37平方米,在投票截止时间前共回收79票,占73.83%,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共24,661.25平方米,占81.49%,其中同意票62票,占57.94%,专有部分建筑面积20,266.59平方米,占66.97%;反对票8票,占7.48%,专有部分建筑面积1,949.99平方米,占6.44%;弃权票8票,占7.48%,专有部分建筑面积2,351.56平方米,占7.78%;废票或无效票1票,占0.93%,专有部分建筑面积93.11平方米,占0.31%;视为同意已表决的多数票28票,占26.17%,专有部分建筑面积5,601.12平方米,占18.51%;未送达票0票(上述视为同意已表决的多数票28票即为: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已表决的多数票意见)。则:同意小区道路整修及通信管线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票数(同意票+视为同意已表决的多数票)合计90票,占84.11%,专有部分面积合计25,867.71平方米,占85.48%。上述公告亦就上海市闵行区富某花园业主大会做出的决议进行公告,内容包括:一、项目改造内容……;二、项目改造费用……依据小区道路整修及通信管线改造项目的工程2,085,237.62元测算总价,本次改造费用由小区107户业主通过每户均摊的方式进行筹集,并经小区维修资金的专项收益账户进行列支,即每户每月支付1,624.02元(每户12个月总计支付19,488.20元);三、项目改造计划……。
  2019年1月,原告就小区道路翻建施工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最终由上海凯栋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电信管线改造项目由中国电信委派的上海珏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并由上述两公司实际对小区开展了工程施工。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富某花园业主大会管理规约》、《富某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富某花园小区道路整修及通信管线改造项目的实施方案、富某花园关于小区道路维修及通信管线改造项目的公告、签收表、表决票送达情况公告、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公告、交款签收表、收支汇总表、收益资金缴款清册、维修基金业务受理单、招标公告、中标公示、中标公告、施工公告、月度进展通告、未缴纳相关费用处理意见的表决票、送达情况、公告和签收、统计票的过程、致业主的信和签收表、小区内张贴公告的照片打印件、催费通知书、房地产权信息、挂号信回执、小区表决票和统计表及被告提供的照片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并均经庭审质证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系上海市闵行区富某花园小区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现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已证明原告通过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就小区内道路整修及通信管线改造项目、费用的筹集和使用事项进行表决,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上述决定事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其内容对包括被告在内的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现富某花园小区的改造项目已按相关决议完成了招投标并已验收完成,小区内的绝大多数业主亦已按表决结果履行了付款义务,现被告以收费方案不合理、要求按面积收费为由拒绝支付,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闵行区富某花园业主委员会19,488.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3.60元,由被告周婷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雪琼

书记员:薛  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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