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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某区金某卫某某召村村民委员会与杨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市金某区金某卫某某召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金某区。
  法定代表人:支文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亮,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卫东,上海积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飞,上海积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金某区金某卫某某召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杨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市金某区金某卫某某召村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金某区金某卫某某召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934元,由原告上海市金某区金某卫某某召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焦其红

书记员:谢玄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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