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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上海阜红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负责人:陈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琦,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阜红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阜。
  原告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诉被告上海阜红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5月1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文华

书记员:陆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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