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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石化街道办事处与俞军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石化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负责人:王咏梅,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慧娟,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峰,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军民,男,1963年8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石化街道办事处与被告俞军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石化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石化街道办事处撤诉。

审判员:焦其红

书记员:谢玄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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