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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联运有限公司与美乐家(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市联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吴勇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平,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乐家(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THOMASKENDALLKNUTS0N,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晔晨,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联运有限公司诉被告美乐家(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租金人民币5,245,902元;2、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水费人民币2,833.56元、电费102,957.37元合计105,790.93元;3、请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暂计267,584.64元。
  经查,本案涉及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与被告美乐家(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向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报的侵占案件存在关联性,而该案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已立案侦查中。
  本院认为,美乐家(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向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报的侵占案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本案原、被告租赁过程中是否涉及刑事犯罪,也有待侦查和刑事裁判,故应驳回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市联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568元,全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屠朝辉

书记员:顾佳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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