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石化龙胜路XXX号XXX楼。
负责人:汪灏,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锡荣,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濮爱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撤诉。
审判员:焦其红
书记员:谢玄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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