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朱正红,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赛某某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上海赛某某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系由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陈某、朱某某、王某某、卢某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5月30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徐汇分局吊销了上海赛某某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现因上海赛某某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且长期生产经营停滞,股东陈某、朱某某、王某某、卢某长期下落不明,申请人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作为股东遂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上海赛某某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5月30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徐汇分局吊销了上海赛某某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但被申请人上海赛某某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在上述解散事由出现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且目前亦未有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现申请人作为上海赛某某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向本院申请对上海赛某某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符合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对被申请人上海赛某某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杨 阳
书记员:王嘉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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