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与豹米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桂恩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豹米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力恒。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与被告豹米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时,原告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同时未按时缴纳诉讼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徐  磊

书记员:江佳韵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