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桂恩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豹米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力恒。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与被告豹米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时,原告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同时未按时缴纳诉讼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徐 磊
书记员:江佳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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