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瑞和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龚鹤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培民,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鹏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陶允晖。
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瑞和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上海鹏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业主专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瑞和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瑞和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瑞和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瑞和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俞 硒
书记员:李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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